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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系统两会议案提案关键词:制定存款保险法、金融法,修订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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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0 18: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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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金融视角·聚焦2025年两会

界面新闻记者 | 杨志锦

界面新闻编辑 | 王姝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人民银行体系代表委员带来了金融领域相关的议案提案。

  据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多位代表提出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等建议;两位代表提出加快修订出台人民银行法,明确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实施宏观信贷管理职责。

  制定存款保险法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

  存款保险基金是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而形成的基金。该基金在完善金融安全网、加强存款人保护、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939家,2023年共归集保费549.77亿元。当年使用存款保险基金115亿元开展风险处置,使用215亿元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截至2023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810亿元。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全国人大代表、央行辽宁省分行原行长付喜国均带来了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议案,他们建议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

  据界面新闻梳理,他们提出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的主要缘由为,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存款保险条例》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预警、早纠和处置作用。

  严宝玉表示,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存款保险制度已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等两大支柱已有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

  马骏表示,现行《存款保险条例》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处置措施不完整,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权力边界,健全权责一致的风险处置责任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全以存款保险为主渠道的市场化、法治化处置体系,形成常态化、专业化的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将成为必然选择,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法是其中的关键步骤。”王均坦表示。

  现行《存款保险基金条例》于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审议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一共二十三条,规定了存款保险的性质、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使用等内容。

  几位人大代表也对如何制定存款保险法提出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等。

  “在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中,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在基本机制设计中,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严宝玉建议。

  在基金来源方面,马骏建议,增加基金后备融资机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面临资金不足时,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发债、向中央银行借款等方式筹集基金,及时补充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规定,降低银行财务成本。

  在基金使用方面,付喜国建议,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如设立过桥银行、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责令更换董监高、追回责任人员绩效薪酬等,细化每项措施的条件和要求。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启动权或强建议权,与监管机构形成一定竞争,促进风险“早处置”。

  加快修订出台人民银行法

  严宝玉和王均坦还建议加快修订人民银行法。现行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改。随着经济金融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履职形式和主要内容较此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亟待进一步修改。

  严宝玉表示,面对金融业态数字化、机构职能调整、宏观审慎管理深化等背景,在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等领域,还存在法定职责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职保障不坚实等问题。

  王均坦认为,现行人民银行法与当前履职实际和经济金融发展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全面系统修改,以进一步明晰中央银行定位和职责,夯实依法履职基础,更好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现行人民银行法一共53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关于央行职责,人民银行法规定了十三条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经理国库、实施外汇管理等。

  实际上,人民银行法已进入修订程序。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人民银行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2023年9月,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将人民银行法修订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在修订上,他们建议:明确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实施宏观信贷管理职责;健全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完善与中央银行履职相适应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王均坦表示,一是建议在总则中明确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制定执行的职责,支撑实现货币币值稳定和金融体系稳定的双重目标。二是明确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责,包括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跨周期、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风险分析,制定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据界面新闻记者了解,传统上,中央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职能中加入了宏观审慎。

  中国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2003年,人民银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首次引入最低首付比例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多次逆周期调整最低首付比例要求。2010年,人民银行引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并于2016年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

  “将宏观审慎框架写入人民银行法,既可在微观上、结构上发挥效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也有利于在宏观上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上、总量上的作用。”一位原央行省会中心支行行长表示。

  严宝玉表示,建议加快新法修订出台,明确中央银行实施宏观信贷管理的职责,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准滴灌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究其原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人民银行增设信贷市场司,统筹做好“五篇大文章”的职能更加突出。

  制定金融法

  去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制定金融法。

  据界面新闻记者梳理,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多部单行法律构成。付喜国认为,这些法律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彼此之间的有机整合与协调有所不足,亟须通过综合性法律加以统筹规范。

  付喜国认为,制定一部具有统领性、全面性、系统性的金融法,成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付喜国建议,金融法应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科技企业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规则。

  此外,金融法需明确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明确破产清算、并购重组等程序,保障金融市场的“新陈代谢”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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